一条申报信息入手查出千万元收入未申报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于平 郑辉宁 林聪辉日期:2011-02-10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地税局从一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信息排查出千万余元的收入未申报营业税,补收回地方税费63万余元。  厦门市某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投资,于2006年7月登记成立。近日,厦门市地税税收征管系统一条关于“该公司有2名人员2010年6月未进行个税明细申报”的信息,引起了厦门市湖里区地税局税务人员的注意。该局立即深入企业了解造成未明细申报的原因。经调查,原来这2名人员系该公司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今年5月从企业取得分红收入时,该公司为他们办理个人所得税增员登记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后,由于他们未从公司取得收入,遂未继续对此2人进行个税明细申报。  企业方面的解释引起了税务人员的疑惑,因为此前该公司营业收入长期为“零”申报,既然无营业收入,又何来对股东进行分红?税务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进一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虽然未开展经营活动,无经营收入,但却用大部分资金投资某原始股,并于2010年取得该股票的投资收益1000多万元,对于这部分收益分红企业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税务人员同时也发现了一个关键性问题:该公司未对该股票投资收益申报营业税。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均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纳税。取消原细则“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声称不知晓应对该股票收益申报营业税。为此,该局针对这一政策盲点,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详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