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簿及纳税资料采取逆查法、抽查法稽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2-10字号[ 大 中 小 ]   [检查单位]沙县国税局稽查局  [被查单位]XXXX有限公司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我局检查组于2009年9月15日前往XXXX有限公司,对其2007年、2008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业户基本情况  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万元,属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X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地处XX桥南西路5号,开户银行:XXXX支行,账号3506477XXXXXXX00001969、XX财务公司,账号30150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属XX国家税务局XX分局管征,该公司在1997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设备检修;水力发电。企业所得税由XX国税局管征。  (二)企业经营情况  该公司在2007年1月至12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4766249.17元,其他业务收入176180.10元,营业外收入9621.52元,销售成本35386823.90元,实现利润总额11906530.17元。该公司在2008年1月至12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5847625.37元,其他业务收入294829.50元,营业外收入21200元,销售成本35485710.42元,实现利润总额7502271.09元。  (三)企业纳税情况  该公司增值税属XX国家税务局XX分局管理,税务登记号码350XXXXXXXXXXXX,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管征。2007年1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54560772.93元,销项税额9275331.49元,进项税额477713.51元,进项税额转出191298.62元,应交增值税8988916.60元,已交增值税8988916.6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123954.46元;2008年1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51148152.98元,销项税额8695186.04元,进项税额717806.39元,进项税额转出286622.87元,应交增值税8264002.52元,已交增值税8264002.52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34386.09元。  (四)本次稽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们对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查阅了该公司提供的 2007年、2008年度账簿、记帐凭证、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主要采取逆查法、抽查法等。  纳税人态度:此次检查纳税人能积极配合工作,数据已得到有效的确认。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核对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发现以下问题:  1、增值税方面:  (1)该公司2007年12月转帐第2号凭证记载水库坝安栏杆发生费用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08年7月银付74号凭证记载船闸门检修门机房彩钢瓦更换发生费用37934.19元和羽毛球馆彩钢瓦更换发生费用78138.46元,进项税额19732.35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2008年1月现收5号凭证记载收到汽油款100元,2008年2月现收1号凭证收到汽油款1000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未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2、所得税方面:  (1)该公司2007年为职工报销宽带费68564.60元,2008年为职工报销宽带费50767.14元计入生产成本项目,没有计入职工福利费用。  (2)该公司在职工教育经费中为职工取得学历而报销学费,2007年为职工报销学费15526.60元;2008年为职工报销学费9080元。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款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1:该公司用于水库大坝栏杆发生费用100000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7000元。2:船闸门检修门机房彩钢瓦更换发生费用37934.19元和羽毛球馆彩钢瓦更换发生费用78138.46元,进项税额19732.35元,不得抵扣,应补交增值税19732.35元,3:该公司收到的汽油款1100元,不能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59.8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第八项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之规定,该公司2007年计入生产成本为职工报销的宽带费68564.60元,在职工教育经费中为职工取得学历报销的学费15526.60元,不得列支,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7750.1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第八项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该公司2008年计入生产成本为职工报销的宽带费50767.14元,在职工教育经费中为职工取得学历报销的学费9080元,不得列支,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4961.7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除追缴该公司税款1091364.99元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情分析和规避措施  造成企业漏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没有理解文件规定,所得税又是按季预缴的,往往有所忽视。管理分局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日常管征辅导,对企业进项抵扣应及时跟踪,对纳税情况密切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