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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加薪不缴税 税法岂容随意变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赵传宝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审计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审计科  被审计单位:某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属外资企业)  基本案情:某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属于在唐常设分支机构,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米面制品、饮料、调味品、罐头食品、休闲食品、天然营养及健康食品。  2002年11月11日~2002年11月18日,唐山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审计科对该公司2001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工资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日常审计。在审计中发现,2001年1月总机构核定、该公司支付给甲乙两名企业管理人员年终加薪共11万元(其中甲6万元、乙5万元)未计入工资科目核算,而记入内部“往来”和“银行存款”科目。针对这一现象,审计人员展开了较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发出纳税问卷。经过进一步审核,全面了解了两位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纳税情况,发现其年终加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250元漏缴,由于漏税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该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及追缴所欠税款的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任职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该公司两名企业管理人员的年终加薪所得,应按“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4625元;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1625元,两人共纳个人所得税26250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58号)第五条“滞纳金分两段计征,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之规定,共加收滞纳金11838.75元,税款和滞纳金合计38088.75元。  审计建议:通过该案不难看出,部分涉外企业存在年终加薪且数额较大,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年终加薪高达五六万元,但企业没有在工资科目中进行核算,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显然是错误的。建议涉外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履行会计准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完善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记录。企业办税人员要多学习税法,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应缴税款计算准确,以免出现错误后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分清哪些该缴、哪些不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加强依法纳税意识,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自觉依法纳税。同时建议涉外税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把中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审计重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5限度地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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