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请留出诉讼时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文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单位有偷税嫌疑。县国税局通过调查取证,于2002年9月13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补缴增值税1.5万元,滞纳金255元,罚款1.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在9月27日前缴纳。9月28日,税务机关在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下,依法扣押了该单位价值约4万元的小货车。税务机关在讨论小货车依法拍卖所得抵缴完税款、滞纳金后的剩余部分是否可以直接抵缴罚款的问题时,产生了分歧。而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不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一种意见认为: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从拍卖所得超出税款、滞纳金的部分抵缴罚款。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只要不与法律冲突,就可以作为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而《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罚款不能抵缴。因此,这1.5万元罚款可以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抵缴。  但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对法条的理解存在误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依据法律规定。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罚款的强制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3个月后才能执行。因此,税务机关扣押小货车的行为只是针对税款和滞纳金,而在12月13日之前是不能对罚款部分实施强制措施的。根据法定原则,必须是处罚的内容和程序法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笔拍卖小货车的所得,正确的做法是:拍卖所得在抵缴完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之后,3日内退还给该单位。对1.5万元的罚款,只有在3个月满之后,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