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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有悖常理 不要轻易放过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闫业祥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可以针对被查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全查法、抽查法、盘存法等不同的检查方法。在运用这些方法实施检查时,对被查单位一些有悖常理的细节,稽查人员不应轻易放过。因为这些不为人所重视的细节,往往是查清涉税问题的突破口。  2002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国税局稽查局干部,对一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该公司于2002年3月成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工业用刀具。2002年3月~9月,该公司申报应税收入300余万元。稽查人员在审核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两个细节:1.2002年3月,该公司取得由上海市某贸易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联号”发票,但开票时间却有10余天的间隔期。  2.2002年6月,该公司从河北省某市矿业物资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从河北省某市宏达实业总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从发票票面上看,矿业物资公司与宏达实业总公司开票人为同一人,两公司的收款人也为同一人。  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细节,稽查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而是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稽查人员认为,上述细节经不起推敲。*9个细节,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发生的,除非上海市某贸易公司销售业务清淡。但业务清淡为什么与远离上海的芜湖都有业务往来呢?对第二个细节,稽查人员认为,河北省某市矿业物资公司与宏达实业总公司,可能为两个单位,一套人马。但通过进一步审核这两个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现发票上的销货单位栏,这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不一样,但电话号码却相同,显然有悖常规。  稽查人员发函到上海和河北税务机关要求协查,回函证实了稽查人员的判断,芜湖市某机械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假票和虚开票,其中上海市某贸易公司为走逃企业,河北省某市矿业物资公司和宏达实业总公司实为一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至此,这起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真相大白。  从该案的调查结果看,企业偷税的手段并不高明,案情也不算复杂,但是,如果稽查人员没有抓住发票上的“细节”,就很可能使偷税者逍遥法外。  目前的稽查工作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提出很高的要求,稽查人员不但要具备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责任心,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担负起税法赋予稽查工作的神圣职责。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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