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拍录像 这样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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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拍录像 这样合法不合法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臧家习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于1999年登记开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县地税部门核准其领用饮食业定额发票,核定其于开业次月10日之前申报缴纳税款。 2002年8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有偷税行为。经初步调查,认定群众举报基本属实。2002年8月25日,县地税局再次展开调查,并由税务干部携带录像机,对调查过程进行录像取证。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采取不开具发票或大头小尾开票等手段,偷税4.5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的决定。 双方争议 该餐饮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税务机关无权进行录像,录像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理分析 某餐饮公司与县地税局的矛盾焦点,集中在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是否有权进行录像。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可见,录像是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的一种手段,纳税人不得拒绝、阻挠,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税务机关在行使录像等手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能超越权限。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手段,是伴随着税务检查同时进行的,税务检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以纳税人是否同意为前提,所以录像等手段可以不经纳税人同意而实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录像范围可以任意扩大,录像的内容只能是与案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强行进入生活住宅等私人生活范围,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二是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手段,可以不经纳税人同意而由税务机关实施,有可能触及到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纳税人的供货和销货客户名单、生产工艺配方、融资方法以及经营情况等。个人隐私包括健康状况、生理缺陷等个人不希望为公众知悉的个人情况。当然,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县地税局有权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依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录像行为。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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