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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不能作为征税依据 规范性文件要规范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李景然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1年4月,湖北省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负责京珠公路大悟北段施工的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京珠路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开采工程所需砂石。稽查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开采应税矿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于是,他们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申报应纳资源税。  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建筑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粘土不应缴纳资源税,拒绝申报缴纳资源税,也拒绝提供其开采砂石的相关资料。  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到当地政府调查,并走访了其他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时间及数量,并取得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相关证据。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砂石的行为应当缴纳资源税,且该公司已超过了纳税申报期。2001年5月8日,他们对该公司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9000元。  2001年5月18日,稽查局又到县地矿局调查取证,县地矿局认定该公司开采的河砂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河卵石岩性以石灰石为主,据此核定该公司应纳资源税25万元,并通知该公司缴纳,但该公司拒绝缴纳应纳税款。于是,县地税局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了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不服,将此案起诉到大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但是,强制执行的税款是否应当征收,存在复议前置问题,应当另案审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应当征税,是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要求对征税问题进行复议后再一并审理。  于是,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向孝感市地税局申请对该案进行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县地税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的河卵石矿质属石灰石,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石灰石属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应当征收资源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修筑路所用砂、石、粘土,应当按照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征税,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湖北省地税局的《批复》明显越权,不能作为征税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河砂属于天然石英砂,资源税税目中只列举了石英砂,因此河砂属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经过相关部门确定,河卵石的岩性以石灰石为主。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对河卵石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充足,对粘土、河砂等其他未列举名称非金属原矿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撤销县地税局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要求县地税局重新核实沙、石、土的数量后,核定应纳税额。  经过重新核实后,县地税局核定原告开挖河卵石应纳资源税3万元,退还了多征的税款,原告因此到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书。  法理评析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保证。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从总量上看,规范性文件的总量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目前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中存在不少问题。  1.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严重。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存在着严重的越权行为,既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也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越权。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本案中提及的批复明显越权确定资源税税额、减免税等问题,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立法内容相抵触,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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