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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研究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志梅 冯昱 日期:2010-01-19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国际服务外包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发展经济学中的配*9克拉克定理( Petty-ClarkHypothesis)表明,经济增长的结构性变化表现为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首先从农业向工业转移并进一步向服务业过渡。这是所有国家在经济进步中表现出的一般性规律。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9次产业革命使英国成为世界工厂,随后便开始了制造业的转移。新一轮产业转移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服务业的转移,突出特征是服务外包。服务外包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IT技术、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等非核心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提供者,以优化产业链,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关于服务外包的分类,目前通行两种分类标准:一是按业务类型分类,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l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二是按地域分类,分为国内服务外包与国际服务外包。目前的服务外包大多采取国际服务外包的方式。  目前,全球服务外包的主要发包国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日本。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服务外包业务接包国,其中亚洲是承接外包业务最多的地区,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从无到有,规模不断扩大、领域逐步拓宽,业务范围主要涉及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但在全球服务外包市场分布中,我国所占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业发展,国务院已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建设若干个服务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2006年,国家商务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专门负责推动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随后,商务部启动了“千百十工程”。迄今,国家发改委、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共同批准确定了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商务部、原信息产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同认定了14个服务外包基地城市。3个服务外包示范区和1个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最近,国务院又批准了北京等20个城市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在20个试点城市实行一系列鼓励支持措施。  二、中国鼓励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梳理  目前我国在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面的税收政策大至分为三类:一是专门鼓励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税收政策;二是软件、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专门鼓励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1.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5月,中国借鉴新加坡成功经验,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最早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依据1991年颁布的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可认定为生产性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依据《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和2007年,先后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43号),扩大对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8%,对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上述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2.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9]63号),明确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5年内,在上述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政策:一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对其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件放宽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在其他认定标准方面,与原苏州工业园区税收试点政策文件相比,也有所放宽。  (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文化(包括动漫)产业税收优惠  对于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外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可视规定条件(如技术人员。研发经费、销售收入比例等),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文化(包括动漫)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其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其购进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可以缩为2年。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视规定条件,或者减按15%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企业所得税;或者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对其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缩为3年;对其再投资,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依据从产品扩大到服务。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高技术服务业,具体包括业务流程外包(BPO)、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3文化产业出口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于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加计扣除;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该文件明确上述税收优惠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包括动漫企业。  4.原创动漫产业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在2010年1 2月31日前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等。  (三)现行税法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超过500万元减半。(2)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3]238号)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三、主要国际服务外包承接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借鉴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国际服务外包的各承接国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一)印度  上世纪80年代初,拉吉夫。甘地政府就明确提出:“我们已经错过了工业革命,决不可再错过电子革命,一定要用电子和教育把印度带入21世纪”。十多年来,印度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服务外包及软件业形成广泛共识,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出口导向型企业(EOU)。所谓出口导向型企业,是指企业生产或制造记录在任何磁盘、磁带介质或其他信息存储设备中的任何计算机程序,或任何定制电子数据或政府认为的任何类似性质的产品/服务,并从印度以任何方式传送到印度之外。对于企业在1993/94财年之前开始生产的,符合条件的EOU企业为:其产品100%用于出口;对于企业在1994年4月1日及以后开始生产的,符合条件的EOU企业为:其产品75%以上用于出口。其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企业按照2004年9月开始生效的《2004~2009年进出口政策》(the EXIM Policy)进口的货物包括资本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对这类企业出口产品或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给予10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其中。1 0年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在2008/09财年到期后已展期1年,并将于2009/10财年底再次期满。目前,印度商工部建议延长对出口导向型企业税收优惠期3年,该建议尚等待内阁讨论通过。  2,经济特区(SEZ)。在直接税方面,根据《2005年经济特区法案》及2005年修订的印度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ITA),税收优惠如下:(1)对于2005年4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经济特区企业,自其被联邦政府批准后15年内,其出口产品或服务取得的利润,可连续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可在*9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ITA第80-IAB节)。(2)对于在2006年4月1日开始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特区企业,可在其开始生产的*9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第三个5年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ITA第10AA节)。(3)对于从城区向经济特区转让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免予征税(ITA第54GA节)。(4)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可在*9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ITA第80LA节)。(5)对于特区内企业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宣布、分配或支付股息,免征股息分配税(ITA第1150节)。(6)对于2005年4月1日或以后,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ITA第197A节)。(7)特区内企业不适用最低替代税(ITA第115JB节)。所谓最低替代税,是指即使公司无利润也需缴纳的最低税收,2008~2009年度,总收入在1 000万卢比以上和以下的,内资企业的税率分别为10.3%和11. 33%:外资企业的税率分别为10.3%和10. 56%.另外,在其他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有:对于特区内企业免征关税、消费税(ExciseDuty)、服务税(Service Tax)。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 Tax),以及免征根据1 956年中央销售税法案,对买卖除报纸以外货物征收的税收(the Levy ofTaxes on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Goods Other ThanNewspapers under the Central Sales Tax Act 1956)等。  3.自由贸易区(FTZ)、电子硬件技术园区( EHTP)和软件技术园区( STP)。根据印度所得税法第10A节的规定,对于在1981/82年度以前在自由贸易区(FTZ)、1994/95年度以前在电子硬件技术园区(EHTP)和软件技术园区( STP),生产或制造记录在任何磁盘、磁带介质或其他信息存储设备中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服务,包括在国外提供与软件开发、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10年内,前5个财年免征100%的企业所得税;其后的2个财年免税50%,再其后的3个财年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免税50%.该项政策将执行到2010/11财年。另外按照2004年9月开始生效的《2004~2009年进出口政策》(the EXIMPolicy),对于园区内企业进口的货物包括资本货物,免征进口关税。除此之外,印度还允许外国资本在电子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企业中拥有100%的股权。  4.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R&D)。企业可以按照其实际支付的R&D费用(购买土地和建筑物的费用除外)150%扣除。按照原规定,该政策执行到2007年3月31日。但按照2007年财政法案(the Finance Bill,2007),该政策延续执行到2012财政年度。  5.对于从事科研开发的公司(Company carrying onScientific Research&Development),其取得的利润和资本利得给予10年的税收扣除,该政策将执行到2015/16财年(ITA第80-IB[8A]节)。  6.设立研究开发税。印度设立技术开发应用基金并征收研究开发税。其规定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将按照引进费用征收5%的研究开发税,用于设立技术开发和应用基金,以资助国内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消化活动。同时,印度对公营和私营企业征收研究开发税,但若企业将其营业收入的2%用于研发,就无需缴纳该税。  7.税收协定。为使外国投资者在印度享受到减免税实惠,截至2009年3月底,印度同78个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大多列有税收饶让条款,使其享受的减免税,视同在印已实际缴纳,可从外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收中抵免。  (二)其他国家  1.新加坡。对于先进技术产业投资,给予5~15年的免税期,在其后20年之内,对其利润减按5%征税:对于向非居民提供外包服务的90%免予征税;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费用、促进出口和市场发展费用及海外投资发展等费用给予特别的税收扣除,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研发支出允许双倍扣除:对于来源于非税收协定国的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金融服务业所得单方面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来源于税收协定国家所得缴纳的协定国税收给予抵免。  2.菲律宾。从事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4~8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减免期满后,软件园区或经济区内企业继续享受5%的优惠综合税率(包括所有的联邦税和地方税);对于服务出口不征收流转税:对于软件园和经济区内企业进口设备、配件、建筑材料、专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专业器材免征进口税和关税;采购国产设备和服务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培训员工费用可抵扣营业税等等。  3.以色列。以色列政府为推动国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活动,兴建了埃拉特免税自由贸易区、埃拉特和海法自由贸易港以及比尔谢瓦自由出口加工区。其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在免税贸易区内的企业,出售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免缴增值税。(2)在自由港,被授权企业(Authorized Enterprise)。可以免缴财产税,并可从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缴公司所得税。如果该公司同时又是核准企业(Approved Enterprise),可在免税期后继续享受减税待遇。(3)在自由加工区,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20年,政府将在第17年决定是否将该项优惠待遇再延长20年:免除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免除增值税、市政税等间接税:免除进出口关税:分配股息优惠税率为15%;出售区内企业股票时的资本利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等等。  四、中国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财税政策还没有把服务外包作为一个产业集群发展来考虑。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对服务外包均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扶持,但尚没有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在全球制造业转移过程中,中国抓住了发达国家制造外包的机会,通过为跨国公司贴牌生产或与跨国公司合资合作,学习工艺和产品创新技能,逐步升级制造能力,使中国制造业发展壮大。目前,在把握和利用新一轮的服务产业转移机遇上,中国还缺乏战略上的重视和部署,整体发展上与制造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对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区域、期限、税种以及优惠惠及的企业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服务外包交易模式是集约式发包,先发总包,然后由接到总包的服务商再逐级分包。其结果是将服务外包的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联成一个整体,越大的企业越容易接到订单。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国际和国内外包业务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目前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规模普遍不大,*5的外包企业东软集团2008年外包收入为37亿元人民币,而印度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外包企业就有10家以上。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提高其产业集群竞争力,不仅应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同时,也应鼓励承接国内转包业务及促进国内外包业务企业的发展:不仅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接国际外包业务,也应考虑吸引外资来中国承接外包业务,等等。  2.从国际比较来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滞。我们知道,印度政府较早地把握了全球服务业转移的机遇,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陆续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软件产业以及软件外包产业的发展,前后实行了长达20多年的税收优惠政策i适用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从早期的软件园推广到近年的经济特区。而中国在2000年才开始把鼓励软件产业作为国家优先目标,但当时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仍未引起足够重视,2006年出台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才*9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到要重视服务外包的发展。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才将服务外包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2006年才开始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2009年才将税收优惠扩大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3从国际比较来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较弱。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尽管从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整体框架来看,相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相对较大。但从国际比较来看,印度、菲律宾、以色列均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一定年限的减免税优惠,以色列甚至给予长达40年的免税待遇。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据统计,世界上153个国家或地区征收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税收,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大多数的服务外包承接国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都给予退税政策。而在我国,服务外包主要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我国营业税一般以取得营业额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且具有多环节征收的性质,虽然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服务产品在出口前在国内流转的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重。国内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负担,并不因出口环节的免税而减除。对于服务外包涉及软件产品出口的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3]238号)第三条做了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因此,无论出口免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由于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度安排上的原因,最终导致相当一部分服务外包贸易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从国际比较来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政策效应难以体现。虽然从我国的现行优惠政策框架来看,目前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高,而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低。但相对于其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国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仍相对较高。据了解,印度的园区已达47个,其园区是个虚拟概念,企业的入园申请经由15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就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待遇:印度的经济特区,由于设置门槛很低,自2006年2月通过并实施《经济特区法案》,几乎平均每天批准一个经济特区,截至当年10月初,已有267个经济特区计划获批或得到政府的原则批准。其园区和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极为优厚的税收优惠。且印度的税收鼓励政策几乎适用于所有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业务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介质、任何应用程序、任何数据、任何服务、任何出口方式。而我国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既有地域上的限制(20个示范城市),又有高学历、国际服务收入比例等的限制。对于20个示范城市以外的服务外包企业,要享受软件企业等特定的优惠政策,其适用门槛要求则更高。较高的税收优惠门槛,使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效应难以充分体现。  (二)关于完善我国国际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设想  我国目前服务外包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框架,形成于我国大力发展制造业时期,当时,客观上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全社会对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认识不足。因此,在上世纪90年代对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把握上,更多地是从特定区域(苏州工业园区)和特定类型企业(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优惠的角度来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点,基本上没有突破原有的优惠待遇。随着全社会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认识的提高,有必要从加速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缓解就业压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为我国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了大力培育和扶持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1.关于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为了鼓励扶持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建议借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过去只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的做法,争取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将20个试点城市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适用,以促进全国各地的服务外包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2.关于税收优惠的适用门槛。目前,我国服务外包业务主要是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2009年中国服务出口仍持下降趋势,但前5个月中国软件出口及承接信息服务外包协议金额均逆势上扬,同比增长20%以上。但全球需求萎缩的压力逐步增大,使我国软件出口订单下降,中国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面临严峻挑战。为了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建议进一步降低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赢得中国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新机遇。  3.在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方面。我国已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但大部分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服务形式上一般优先考虑技术贸易出口渠道,而不是通过商务部网上申报平台申报软件出口,它们大多适用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因此,这些服务外包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转型的实质利益。同时,由于服务出口缺乏相应的出口退税机制,这些企业也不能获得出口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在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税种之前,在完善现行服务外包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上,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议在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的同时,考虑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范畴。(1)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建议将免税规定改为出口退税。(2)在营业税方面,拟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允许企业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免除的营业税额,可抵减企业在国内从事同类在岸外包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3)在进出口方面,建议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对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由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有服务业务收入比例(70%),尤其是国际服务业务收入比例(50%)的限制,使部分企业无缘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为了鼓励这些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建议对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给予该企业抵减或扣除其境内从事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三是对于所有从事服务外包企业。其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建议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以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税负。  4.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作为今后中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考虑,可以借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特定产业给予定期减免税的做法,对于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给予“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待遇。在减免税期限结束后,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40%的再投资退税:对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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