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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税收政策杠杆增强西部“吸引力”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胡苏华 日期:2010-08-04 字号[ 大 中 小 ]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程,在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都无一例外地注重运用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西部大开发以来,包括青海在内的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其中税收政策作用功不可没。但是发展不足、发展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效应有限仍然是青海乃至西部地区面临的困境。当前,西部大开发战略已进入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探讨如何完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双赢,是一个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  税收政策的带动作用逐步显现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既是维持国家有效运转的经济基础,又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税收调控就是运用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达到政府所希望的效果。税收政策是税收调控的载体,它的实施有助于西部地区积累建设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撑;有助于引导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培育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有助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2002年~2008年,西部地区各省、区、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1800亿元,其中国税系统执行减免税优惠1244亿元。而青海国税局减免税总量达到80.54亿元,几乎相当于2008年青海全省国税收入的总额,年均减免超过10亿元,相当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每年拉动青海地方经济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  总结来看,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青海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政策带动作用逐步显现。  税收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随着国家西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变化而重新进行对接。目前,西部大开发进入关键阶段,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2010年到期,还需要进一步延续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具体分析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力度需要加强。从政策总体执行上来看,减税规模较大,但表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即大企业多,小企业少;老企业多,新企业少;资源类企业多,非资源类企业少。而且,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特殊性的考虑不够。例如,就15%优惠税率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从33%降为25%,加之,随着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政策出台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幅度相对降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40%部分有减免权。如果地方行使这一权力,实际税率水平也同样降至15%。  为此,笔者建议,实行更加优惠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现有行业优惠为主的框架下,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如实行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把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改为减按10%征收。同时,通过增加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让企业在获利之前就能享受到优惠。研究增加流转税优惠政策内容,对于西部地区需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外,可以考虑以税收返还等方式给予流转税方面的优惠。由于西部地区普遍地处偏远,提高增值税运费抵扣率至13%或17%,以提高西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偏紧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矛盾较为突出。税收优惠的落实必然会对财政收入产生一定影响,形成一方面财政吃紧,一方面更需要以税收优惠来吸引投资的局面。再就民族自治地方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40%部分减免规定来说,仅是政策支持,并未体现政策对地方财政资金的实际支持。地方在执行上有时处于两难境地。  笔者建议,应加大支持地方财政力度,在一定时期内适当调整西部地区部分税种的收入分成比例,增强地方自我发展能力。例如,对少数民族不发达地区可以实行特殊政策,将企业所得税100%留给地方,给地方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有余地;而对影响地方经济的支柱行业,也应研究实行较为特殊的政策,如对投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企业,像石油石化、矿产资源、金融保险等企业,鼓励和引导其注册为法人类型,实行就地纳税;此外,还应允许西部地区的民营企业参与主力油田以外的油田开发,从而使地方财政可以参与石油企业所得税分享。  ――政策制度本身还有待细化完善。主要面临的问题有:  首先,门槛较高,优惠行业范围较窄。例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企业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目录规定,但由于相关产业目录面向全国制定,与西部地区经济特色和急需发展的产业衔接不紧密。同时,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由于企业经营和收入日益多元化,这一比例限制过高。此外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新办企业,被限定在交通、电力等5个产业范围之内。上述诸多限制条件造成实际享受优惠的企业面过窄,税收优惠并未充分体现。笔者建议,应在西部地区扩大政策优惠行业范围。如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内的一些西部地区优势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如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加工产业等;或者授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明确由西部地区制订符合地方特色的《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同时,降低主营业务收入70%的比例限制;加强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倾斜,鉴于中小企业所占比例高,创造就业机会多,但所得税贡献能力较弱,影响财政收入较少的情况,对在西部投资的中小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在2020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促进就业、吸引投资等。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目前国家已出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考虑,税收减免的方式比较单一,对没有实现盈利的企业帮助不大,不少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到优惠。笔者建议,应实行有减有增的优惠政策,相关税收政策应当体现产业政策、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可以在普遍减税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一些行业税负,保证地方财政利益。在取消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的普遍优惠的基础上,改为扩大对重点扶持行业的优惠,如对资源深加工行业的优惠,促进产业延长和升级。将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从13%提高到17%。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于天然气、水资源征收消费税等。  最后,10年优惠期限较短,特别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来说表现较为明显。  税收政策应体现对资源和环保的重视  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环境禀赋,但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些方面的针对性不强,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例如,当前我国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征收的资源补偿税费与所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不成比例,征收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仅占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的10%左右。一方面是在资源开采上无序、粗放,采富弃贫,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极为严重;另一方面则是不加区分地给予资源开采企业减免所得税,造成资源滥采乱伐,资源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附加值不高,从而加剧了资源的掠夺式开采。笔者认为,应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合理调整石油、天然气、钾等资源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充分发挥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的作用。  又如,西部地区为保护较为脆弱的生态环境,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而现有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和免税,实际上削弱了西部地区的财力,但相应的一些生态保护方面的补偿政策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和潜力没有真正发挥出来。由此,笔者建议,将现行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业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等归并,征收统一的矿产资源发展补偿基金,用于对资源开采地区环境和生态的改造,保证资源地可持续发展。同时,对植草植树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或加大补贴力度。  作者单位:青海省国税局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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