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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居民课税 来源:商务部 作者: 日期:2008-02-25 字号[ 大 中 小 ]   凡个人如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应就其世界性的来源所得向加拿大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居民包括:  1.永久居民  通常新移民在入境报到的那一天开始,便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因为新移民会在这一天与加拿大建立起“居住关系”。  所谓居住关系主要为:  在加拿大有住址;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拥有财产;  与加拿大的社会保持联系;诸如:在加拿大开立银行账户、参加省医疗保险、拥有驾照、持有信用卡、为加拿大社团会员等。  2.在国外居住之非永久居民或公民,在一课税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于加拿大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例如:持学生签证在加国求学之人士,外国人士因经商之需而常停留于加国者。  税务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申请在加拿大扣抵。惟如国外之所得来源地已与加拿大订有双边租税条约,重复课税的部分可依条约中之规定,享有豁免。  非税务居民,是非属前项税务居民之人士。另个人如离开加拿大且与加拿大断绝居住关系,则自离境之日起,成为非税务居民(详见租税规划篇章之示例)。凡个人如为非税务居民,得就其加拿大的收入所得部分向加拿大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在加  拿大存款的利息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新移民在报到前为“非税务居民”,仅有加拿大境内产生的所得须向加拿大政府报税(大多数情况下由给付人预扣并缴交此项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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