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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制——税收征管(纳税申报表的管理) 来源:商务部 作者: 日期:2008-02-25 字号[ 大 中 小 ]   通过长期的实践,澳大利亚税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方法,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管理审查到税务审计,从税款缴纳到税款拖延的惩罚措施等。本章主要介绍纳税申报表的管理、纳税申报表的审查管理、税务审计与纳税风险评估制度等四个主要方面。  纳税申报表的管理  根据澳大利亚税收管理不第161条,税务当局每年必须有在联邦Gazette杂志上发布要求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告示,税务当局每年可贪污免除某些类型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义务。根据所得税管理条例第34款规定,任一申报表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条件时才算完整:一是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送抵澳大利亚税收监管人员手中,二是必须涵盖所有要求填报的内容。  对个人纳税者填写申报表的具体要求是,任何在澳大利亚居住的个人都须对其超过一定起征点的收入依法填报纳税,在1999——2000财政年度,这一起征点是5400澳元。属下列情况者,虽然应税收入低于起征点,也应填写申报表:已从工资与薪金中扣除过税款;已从投资收益中扣除过税款但未在扣除时填报税号;已从某些明文规定的收入中扣除过税款;已购买过所得税低免数额;已允许对去年的损失做过冲抵;在澳大利亚从事一定商业活动;已据澳大利亚1997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申报过个人医疗保险税抵免,等等。  对经济法人填写申报表具体要求是:①“居民企业”必须就其在澳大利亚经营的所有收入申报;②非盈利性的居民企业应就其416澳元以上的应税收入申报;③各为公司型信托、公共交易信托、合伙企业及各类基金型企业等都须就其在澳大利亚经营获取收入填写申报表。  此外,根据税收管理法第254款,澳大利亚自然人与法人都允许通过税务代理代填申报表。再则,根据附加福利税管理法第68款,雇主须在每年4月28日填写附加福利税申报表,而雇主使用税务代理人代填时,其填报日期可能适当放宽。  澳大利亚各类申报表的形式是:个人申报表——I表(FormI);公司申报表——C表(FormC);各类基金与养老金信托——F表(FormF);合伙企业——P表(FormP);一般信托——T表(FormT)。税务当局每年提供“纳税指南”(TaxPack)来帮助指导纳税人填写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交纳申报表截止期为每一税收年度终止时(6月30日)的4个月。即10月31日前,通过税务代理人填报的,纳税人在向税务当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后,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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