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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制——预扣税制度(随赚随付制度) 来源:商务部 作者: 日期:2008-02-25 字号[ 大 中 小 ]   至2000年6月30日止,依据1936年所得税管理法的规定,澳大利亚的税收支付预扣税制度(TaxPaymentWithholdingSystems)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随赚随付制度”(Pay-As-You-EarnSystem,PAYE);②“法定收入预付制”(PrescribedPaymentsSystem,PPS);③“可报告收入预付制”(ReportablePaymentsSysrtem,RPS);④“关于红利、利息与版权收入的预扣税制”;及⑤其他类型的预扣税制。自2000年7月1日起,根据1999年通过的“新预扣税法案”(ANewTaxSystemAct1999),现行的各类预扣税制将全部由统一的“随收随付制度”(Pay-As-You-GoSystem,PAYG)所取代,PAYG制度的具体规定在税收管理法(TAA)中得到详细说明,并在2000—2001财政年度做了一些过渡性安排。作为对澳大利亚预扣税制全面与历史的介绍,本章将先后对原有的PAVE、PPS与RPS和现行的PAYG制度分别作简要介绍。  随赚随付制度(PAYE)  概述  PAYE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除公司之外的应支付所得税的纳税人,即各类个人,主要是雇员。各类雇员在春赚取薪给税或工资时,要首先依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款的大致数予以税收预扣。收入不采取薪给与工资形式的雇员及其他赚取相当收入的个人,则据其对预扣本年税款的多少,按“法定预扣税制”(ProvisionalTaxSystem)交纳预扣税。在此预扣税基础上,每年当纳税人填写申请表时,则将实际应税额与已预扣的税额进行比较,如实填写,多退少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21c(1)款,作为RAYE制度的最主要构成部分,雇主有义务在向其“雇员”发放“薪给与工资”的同时为税务当局代扣所得税。在这条款中,有四个概念是极其重要的。一是“雇佣关系”(EmploymentRelationship)。根据税法,这里所说的雇佣关系仅指税收代扣这一特定含义,而与一般意义上的雇主一雇员关系可能有异,因此,任何个人之间只要存在支付与接收一定薪给工资型收入即可构成税收意义上的雇主与一雇员关系,而不论事实上台阶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二是“雇主”(Employer)的含义与范围。据第221A款定义,雇主指任何支付或准备支付工资薪给及有关货币形式的人员,其中特别包括合伙人中的所有合伙人、公司等经济实体中的经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三是“雇员”(Employee)的含义与范围。“雇员”指收到“薪给和工资”的人以及接受类似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人”。这种“符合条件的人”包括按照一般意义而言的雇员、议会成员(不论是联邦议会、州议会或地方议会)、国防力量的成员、警察成员和其他特定政府部门成员以及其他类似的人。四是“薪给和工资:(WagesandSalaries)的范围。除了“符合条件的人”收到的工资、薪给、佣金、奖金、津贴等(不论是以按件支付或其他形式)以及完全或基本根据某个合同,由于某个人提供劳动而向其进行支付的之外,“薪给和工资”还包括:管理者费用,养老金、退休金或退休津贴,向保险业务员支付的佣金,以周或其他时期为基础计算的对无法工作的补偿、疾病支付、事故支付或其他支付,联邦教育或培训支出,1997年澳大利亚所得税估征法案(ITAA1997)中第52、53和55条款中包括的根据社会保障法案1991而发生的新手津贴、疾病津贴和其他福利。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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