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于2010年5月份购入纪念帀200套,做为礼品已无偿赠送人,总计金额5100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将这张发票在5月份抵扣。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不能抵扣,我公司于5月份已抵扣,现账务应做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照上述规定,公司购入用于赠送他人的纪念币,我们认为应为交际应酬消费,因此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会计处理要点是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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