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签订一个合同,主合同签署方:**电力公司(盖**电力公司公章),项目资金落实到其A分公司和B分公司。电力公司要求发票开给“**电力公司A分公司”和“**电力公司B分公司”入账。我公司按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有无税务风险?比如这个合同,电力公司和A、B分公司都有受益,具体各自受益多少,我公司难以判断。发票开给谁,与该合同项目的实际受益人有关系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现行纳税征管中,强调实际发生与相关。如果A、B分公司为实际受益人,且为付款方,那么企业是为A、B分公司提供合同服务内容,可以直接向A、B分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