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可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门店在经营中,有时候会收到一些假币,通常取得银行的没收单据并据此列支。我公司认为,该笔损失是在门店收款的过程中产生,属于正常的经营损失,应该可以税前列支,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可以列支,是属于企业自行扣除的损失还是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
答: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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