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产品(设备)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例如: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台,售价100万元,分5年等额收款,增值税税率17%,设备的成本60万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2)每次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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