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免税进口设备一批,目前已过海关监管期,准备销售给其他关联公司。请问:
1、销售时增值税适用税率多少?应开具何种发票?对方可否抵扣?
2、对方采购后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解除监管免税进口设备,应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但购进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的进口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发生的大修理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