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某培训机构为一单位提供员工职业技术培训,于2009年9月全额收取了培训费。由于参训人员较多,决定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分期进行培训,双方协商待培训全部结束后再开发票。请问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培训机构应于2009年9月就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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