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某非居民企业租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仓库,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存入该仓库。然后将该货物卖给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直接从该保税仓库将货物运到中国境内其他地方(非保税地)。请问上述交易中,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机构和场所)的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依据上述规定,保税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因此,在保税物流中心交易货物其活动发生地视同在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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