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投资俄罗斯某企业,占25%股份,为*5的股东,假定俄罗斯的所得税税率20%.今年我公司从俄罗斯被投资公司分回利润100万元,分回的利润如何纳税,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假定上述投资收益的纳税抵免限额为31.25万元,在俄罗斯实际已负担税款25万元,未提及纳税事项忽略不计,则所述境外投资所得的申报流程如下:
1、会计处理时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的境外所得100万元,全额调减(附表三第12行-对应附表六第2列);
2、计算申报境外投资收益(换算为含税金额)12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主表第31行-对应附表六第10列);
3、计算申报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25万元(主表第32行-对应附表六第13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