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生产的烘箱等设备出口到不同国家,设备有2年的免费维修期。我公司与投资方(总公司)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派遣工程师到不同地区进行维修,再由总公司按月提供维修清单,由我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维修费中包括人工费、零配件费用,差旅费。我公司财务在支付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问题所述总公司为境外母公司,母公司为该外资企业在境外提供售后设备维修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提供的维修劳务发生在境外,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因此,境外母公司在境外提供维修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