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国外的杂志上刊登广告,广告代理公司在美国纽约,广告制作也在国外。期间没有境外广告公司人员来国内,刊登此广告的杂志在境内外市场上均有销售。支付境外的广告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广告公司提供广告业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