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笔海外运输业务,承运单位及运输起止地点均在境外,海外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第八条规定,海运和空运:
一、根据本条及协定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具体是指:
(一)新加坡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因此,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中有约定海运和空运条款的,境外企业可按协定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其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免税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运输起止点均在境外的,取得的运费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企业没有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取得运输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