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即发生该自建行为既要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又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请问如果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建的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若干年后再出售,对自建行为是否要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该项视同应税行为没有时间限制,因为自建自用的房屋,与正常的房屋交易相比,其建筑施工环节的营业税没有征收,所以自建自用的房屋如果自用一段时间后再行出售,其建筑施工环节的营业税也要按视同应税行为处理。
在此提醒,建筑施工环节的计税依据不等于房屋的最终转让价格,而是相当于施工环节的应税劳务收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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