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由B、C公司合资组建。由于资金问题,现在A公司向银行借款,同时B、C股东会纪要约定借款利息全额由C承担。A公司凭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单确认利息支出,年末将当年利息支出做红字冲销挂应收C公司往来。按照我的理解,A公司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利息收入,请问A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是否涉及关联方借款问题?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从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利息转入C公司行为,并不是A公司将自已的资金借出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但是,C公司所承担的该项利息与本身生产经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