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地块征地后,由我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期该地块主体变成我公司下设项目公司,会计或税收是否受影响?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耕地占用税属于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后期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不用再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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