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新建煤化工企业,购进电缆用于供电设施及一些大型设备使用,电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28”28—4输电、变电和配电设备28—4-1输电线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三)其他: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根据上述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照明附属电缆和设备,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购进的电缆用于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或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电缆输电线路,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