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人购买一酒店式产权,向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房产五年的使用权,与该公司合作经营,按年取得的分红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明确,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常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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