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2013年4月,长沙市财政局与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今后长沙市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采购当事人应依法依规、各负其责,否则将按违法违纪严肃处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件的出台,不仅仅是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无疑也是近年来长沙市政府采购加强监管措施中的一记重拳。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具有两个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联合发文。发文机关不仅仅有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还有监察、审计机关,纪检机关的介入将文件执行力度上升到了一个重要高度,这不仅说明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执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还表明了长沙市对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的态度和决心。二是原则性强。文件内容除在程序上规定明确,还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9,明确了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单位既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及验收的实施主体又是责任主体。第二,强调了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参与履约验收的规定,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必须是验收小组成员之一,必须参与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的履约验收。第三,规定了采购单位必须上报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必须将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和付款。各采购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履行职责,坚决将政府采购验收规定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