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黑龙江省财政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积极筹措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如期兑现各项社保政策,推动全省社会保障网络越编越密实。在提高社保标准方面,黑龙江省财政采取积极措施,助推各项社保待遇政策如期实施。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两项补助标准分别由上年平均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支持701.2万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521.1万农民参加新农合,扩大筹集规模,为提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和参合农民待遇水平提供了资金保障。提高了基本公共卫生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上年的25元提高到30元,为全省3834万城乡居民提供10类41项基本卫生公共服务,为加快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程提供了资金保障。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提高了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376元,增幅25%;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181元,增幅27%,惠及全省城乡困难群众276.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