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株洲市提高市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复函》(湘政办函〔2014〕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株洲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我市市直机关单位第三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与第二步一致,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单位中的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同时按政策规定,统筹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市属事业单位按照《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人社发〔2014〕124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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