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409号),明确了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关政策。
  问:专项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创新型中小企业。
  问:专项资金采取什么样的支持方式?
  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市财政局。每户企业定额补助20万元。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三)具有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创新能力较强,建有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及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牵动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六)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问: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审认定及管理办法》(辽中小企发〔2013〕1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认定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创新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形成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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