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4年,营口市通过《营口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营农合领字〔2014〕2号),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去年的人均15元提高到18元。全年筹资总额将达到2,118万元,比上年增加348万元,增长19.6%。参加大病保险不增加个人负担,全额由新农合累计结余资金中提取,若结余不足(没有结余),从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营口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当年度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偿,不设封顶线。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新农合保障效用,是新农合的拓展和延伸,是对新农合的有益补充。通过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新农合、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将会形成强大的保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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