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吉林省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给予资助,学费资助标准确定为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5:5比例分担,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筹措拨付资金4000万元,资助学前幼儿2万多人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又将残疾儿童纳入资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