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政府采购改革要求,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代理”向“需求代理”转变,泰安市自今年7月起,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制试点工作。


  一是职能定位体现示范带头作用。将项目经理定位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带头人”、“质量把关人”和“项目责任人”,确定8项基本职责,充分发挥项目经理在执行政策法规、遵守操作规程、履行责任义务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整体执业能力的提升。


  二是申报条件突出对综合素质的要求。放宽对项目经理学历、职称等基本条件限制,突出对个人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方面的标准。不仅要求项目经理政策基础扎实、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能够履职尽责、真正发挥业务“带头人”的作用。


  三是申报程序遵循自主推荐的原则。项目经理由各代理机构根据从业人员情况自主推荐,不做强制性规定。能够选拔出优秀的项目经理人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代理机构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信誉,有助于激发代理机构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内在动力,推进社会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