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财政局出台文件,自7月1日起,在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领域及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信用负面清单,与市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或个人,两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延长至三至五年。出具虚假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取消鉴证资格。对县(市、区)财政及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的,将调减申报额度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对市直主管部门造成专项资金出现重大损失浪费的,暂停、减少直至取消该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