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潍坊市出台新的《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城乡医疗救助提标扩面,新的救助标准自2014年9月1日实施。
  一是取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规定的*6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并将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5%(2015年达到70%)。
  二是救助对象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的基础上,增加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由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四是将患有乳腺癌、宫颈癌的贫困妇女纳入救助范围。
  五是通过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慈善救助等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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