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行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实行基金市级统筹、专业保险机构承办,实现了“五个统一”,即:
  一是统一筹资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筹资标准确定人均29.5元,由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中直接列支,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封闭运行;
  二是统一保障范围。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014年确定为参合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新农合政策的可报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在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因突发因素对人体造成损伤,即非他方原因发生的摔伤、扭伤、创伤、烧伤、烫伤、农具误伤及自然物坠落伤害等,纳入意外伤害。
  三是统一补偿比例。大病保险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设定起付线为7000元,起付线每参合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5万元以内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按参合年度,年封顶线为25万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线下降50%。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全市执行统一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补偿比例,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非定点为30%,起付线与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致,年度封顶线为8万元。
  四是统一合规医疗费用。参合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市新合政策的可报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参合对象发生(2014年1月1日以后入院)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期内承办保险机构负责补偿。
  五是统一确定盈利率。为体现公平性、竞争性,将全市分成两个标段(每标段6个县区,约150万人)进行招标。4月29日,中国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分别中标负责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合作期限2年。为实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率为5.8%。盈利额度超过盈利率控制线以上的部分需向新农合基金返还资金,或者结转至下一年度支付大病医疗费用及政策性亏损;发生政策性亏损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
  目前,实施效果已经显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筹资资金8701.44万元,其中:大病保险5751.8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2949.64万元。6月份,已将*9期保费3470万元划拨到两家保险公司,占总保费的40%。第二期保费将根据资金补偿进度和经办服务质量,再预拨保费的40%,剩余的保费待合同年度考核后视考核情况拨付。
  截止8月底,全市已有294.96万农民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已理赔30人次,补偿金额32.28万元;意外伤害已理赔3643人次,补偿金额1136.11万元,合计赔付金额1168.39万元,有效减轻了农民大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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