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筹资标准。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每人每年由340元提高到39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从60元提高到70元,财政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320元。
  二是调整基金分配比例。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提取3%风险基金后,住院统筹基金占85%,门诊统筹基金占12%。
  三是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新增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两项重大疾病,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补偿扩大到22种(类)。
  四是提高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标准。由2013年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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