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乡镇财政所自2002年以来全部为乡镇农经办挂牌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机构,没有独立编制。2002年以前单设的农税员编制,随着职能的转变,已无法适用。根据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转发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闽委编办〔2013〕19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农改[2013]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编办联合组织人员下乡镇进行调研,征求乡镇意见,取得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拟将全县九个乡镇财政所恢复为事业法人机构,拟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法人单位。各财政所计划核定编制为4至5人,编制从各乡镇内部调剂,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财政所事业机构的确立,对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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