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县乡党政机关实行编制管理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除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及其他车辆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审批。
  二是非参公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配备更新实行编制管理的一般公务用车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三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大型客车、货车和专用车辆等不实行编制管理的一般公务用车,按有关规定配备更新,从严控制。
  四是县属国有企业因经营需要更新配备必要的经营用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同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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