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和调整的有关问题
(一)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他资金,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来源的购买性项目支出,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财政性资金来源包括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性质分别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和历史成交结果等,依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类别和品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单位要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优先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以及支持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采购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按规定预留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份额,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大部分预留于工业名优创新产品。
(五)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重点审核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应编尽编)、合理性(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和准确性(项目品目分类)等方面内容。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实际执行中,因追加(调减)预算新增(减少)政府采购项目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及资金情况、采购品目名称、品目类别、数量、参考价格、采购金额、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均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单位在申报计划时,应依法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不得将年度内同一类别、同一品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拆分。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或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按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载明原因,并将主管部门编写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财政局。
(三)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不受理其采购计划。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采购单位可预先启动采购程序,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列为“F”类指标:
1.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当年重点应急项目;
2.财政预算资金已明确分年度安排,但当年需按预算总额一次性招标的项目;
3.在年初采购预算批复之前,采购单位采购物业管理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类项目。
(四)采购单位因项目特殊需求,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和资金进行审核。各资金管理处室重点审核采购项目有无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资金是否落实、采购数量是否合理、配置标准是否合规等。市政府采购办对资金管理处室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采购项目分类、填报品目是否准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其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协议供货项目,凡采购计划填报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管理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分别下达给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计划执行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计划的,采购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计划变更申请,核准后按计划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六)采购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市财政局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收到《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清单或详细技术需求;超过30日未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采购项目将自动取消并退回到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状态。
采购单位最迟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上报工作(其中协议供货项目可延长至12月15日)。对逾期未申报完毕的指标部分,管理系统不予受理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
三、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和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
(一)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收款银行、银行账号、资金支付时间及进度、采购标的物数量、单价、金额、品牌、规格型号及履约验收特别要求等。
市政府采购办在采购单位履行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的要素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确认书》并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作为资金支付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确认。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示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百分之十的需重新申报办理政府采购执行手续,依法另行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采购项目实施,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手续。
政府采购合同一次性备案确认后,合同信息将传递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锁定政府采购项目收款人、银行帐号及合同金额。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确需跨年度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四)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慢、年底有较多政府采购预算结余的项目,采购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根据财政部规定,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