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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产权纠纷处理程序定的情形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