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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准制
  2.备案制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核准制与备案制
  1.核准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5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3)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