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一般情形下,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即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通常是一致的,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做到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
  (1)【“明债实股”或“明股实债”】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永续债和优先股等),其会计分类并不必然和其名称一致,即永续债有可能会被作为权益工具核算,优先股也有可能被作为金融负债核算。企业在对其进行会计分类时,需要结合相关融资工具的合同条款,分析其会计分类并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小股合并”或“大股不并”】在通常认知下,可能会被认为持股超过50%才能够被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在实务中,存在低于50%持股比例却被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也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0%却未被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究其原因,在现行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判断合并范围的基础是“控制权”理论,而并非单纯以股权比例作为判断标准;《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3)【债务豁免】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对其进行债务豁免的行为,通常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但是这种好事儿并不常有,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往往应当作为一项利得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如果债权人属于其(非)控股股东,该业务的实质属于股东向被投资单位的单方利益输送行为,此时,在债务人角度应将该豁免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4)【票据(账款)转让】票据(账款)的转让,从形式上看,票据已经发生转移,但会计上是否也应该对其进行终止确认(即“出表”),则需要结合经济实质分析其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通常情况下,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转让,其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企业不能终止确认该票据,而是应将所收取的款项作为融资处理。《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实质重于形式的通俗理解
  理解:即透过现象看本质,财务人员需要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常见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案例如下:
  1.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或永续债属于负债还是所有者权益
  理解:不能仅仅凭借优先股中有“股”的字样(法律形式)就把它分类为所有者权益,同样的,也不能仅仅凭借永续债中有“债”的字样(法律形式)就把它分类为负债,而是要根据发行条款的具体内容来判断(经济实质)。
  2.将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确认为质押贷款
  理解:例如,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给银行,合同约定,如果银行在到期日未获得付款,则有权要求企业支付(负有追索权)。
  虽然企业将资产转移了出去(法律形式),但还保留着这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经济实质),所以企业不能终止确认这项资产(实质重于形式),而是相当于把票据质押给了银行,获得了一笔贷款。
  3.可变回报
  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投资方在判断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如何变动时,应当根据合同安排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理解: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率(法律形式)的债券,但利息的支付还受发行方的信用风险等影响(比如“暴雷”了,就没法固定支付了),所以固定利率并不一定是固定的,也可能属于可变回报。
  4.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区分
  理解:如果是权益性投资,那么投资者应该与其他股东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赢了大家一起赚,输了大家一起赔)。
  如果不管企业怎么盈亏,都要按期偿付本息,那么就不属于权益性投资,而是债权性投资(相当于投资者把钱借给了企业,而不是投资入股)。
  5.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
  理解:对被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或者是按金融工具准则等计量,跟持股比例大小没有绝对的关系,不能因为持有对方股权超过50%(法律形式)就认定为可以控制对方,而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看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或者是三无投资(经济实质)。
  6.商品售后回购
  在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理解: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1年之后,甲公司将以7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
  甲公司卖出的时候收到了100万,买回的时候只需要支付70万,相当于乙公司花了30万租用了设备一年,所以形式上虽然是卖出去了,但实质上是租赁交易。
  假定甲公司将以12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卖出的时候收到了100万,买回的时候需要支付120万,相当于甲公司用设备做抵押向乙公司借了100万,借款利息是20万,所以形式上虽然是卖出去了,但实质上是融资交易。
  7.将企业未持有权益但能够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理解:结构化主体,就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相应安排。
  意思就是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以表决权(法律形式)为基础,而是要以合同或相应安排为依据(经济实质)。
  8.企业租入的资产
  理解:企业对于租入的资产虽然不具有所有权(法律形式),但拥有使用权(经济实质),所以不能说租入资产的所有权不是企业的就不进行会计处理,而是要把租入的资产作为使用权资产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