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重难点解读:信用合作社
AFP考试重难点解读:信用合作社
1)信用合作的原则与特点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种互助形式,合作制在其100多年的历史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长期的实践中,合作制理论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1995年,圉际合作联盟确定了合作制7项原则: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各级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参与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社员入股,盈利主要用于充实积累的原则;自主和自立的原则,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教育、培训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和培训,要向公众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通过与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一是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5化为目标,股东人股的目的是寻求利润分红;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三是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都具有同等权力;四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德国人舒尔茨于1849年建立的。世界信用合作事业已走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成为世界CFP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在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成合作银行体系。
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CFP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2)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CFP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人提供CFP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CFP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CFP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联合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1)我国城市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我国知识界针对当时银行不能对城市小生产者广泛融通资金的情况,引进了信用合作社即所谓“平民银行”的思想。薛仙舟先生于1919年在上海组建了上海国民合作银行,这实际上是中国*9家城市信用社。
1979年,河南漯河成立了一家城甫信用社,它虽然与严格意义上的合作信用组织还有一定距离,但也揭开了城市信用社发展的新篇章。到1996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包括联合社)有4 647家,从业人员约13万人。由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我国城市信用社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作CFP金融组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改革。
(2)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CFP保险业务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等。
(3)对城市信用社的管理
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一般由各组建单位进行管理;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接手对城市信用社的管理。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要求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全面领导和管理。1989年,针对城市信用社发展过多,超范围经营严重,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国家银行竞争,片面追求规模,资产质量偏低,风险度太高的情况,决定对城市信用社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明确联合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和稽核。为了规范城市信用社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从1995年开始,在95个城市着手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现在突出的问题是,不设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潜在风险还很大,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资本充是率过低,有些已被私人控股,甚至出现“以商养政”等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清理整顿,严格按合作制的要求办社,严禁个人出资收购信用社,切实纠正私人控股、家庭控股和向股东大额贷款问题,把其真正办成城市合作CFP金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