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点重点解读: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人股组成,由人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CFP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辖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同时,联合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我国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了县联合社。
(1)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建了中国*9家农村信用社。在革命根据地,农村信用合作这一形式被积极运用,以解决农村的高利贷和农民生产资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即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3种合作组织既互相分工又互相联系,从而逐步把农村经济活动与国家经济建设计划连结起来。1955年,申国农业银行成立,负责指导和扶助当时几乎遍及全国每一个乡的总共15.5万个农村信用社。
20世纪50年代,由于按合作制原则办社,农村信用社发展比较健康。但在1959年人民公社化之后的20多年中,由于受错误思想的影响,信用社一度被交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贫下中农领导和管理,造成人、财、物管理和经营方针上的极大混乱;也曾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济体制改革的帷幕在农村拉开以后,农村信用社在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中开辟了广阔的天地。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要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CFP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1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按照合作CFP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在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加强县联合社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保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CFP金融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CFP金融体制的决定》,全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的工作。到当年年底,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合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CFP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合社和申国人民银行承担。
1996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有8 800多亿元,其中储蓄存款7 700多亿元。资产总额14 450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6 4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