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2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与兼营

1.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货物+服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兼营

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

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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