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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研发费中材料费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中的材料费是否要调整到生产成本中或者按存货余额、在产品和销售成本进行分摊,对年度所得税进行调整?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9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9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等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归集并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分摊。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购置费不能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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