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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最近召开了公司成立20周年庆典会议,邀请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参加,公司向来参加庆典的客户赠送纪念品,该纪念品由公司向外单位定做,纪念品上有公司的商标标示。我们的问题是:
  1、该纪念品费用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
  2、购入该纪念品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票的话,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同时计入费用的时候是否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计提销项税?
  3、该纪念品是赠送给客户个人的,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的话,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释义》
  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参照上述规定,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贵公司订制的带有本公司商标标志的纪念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偿赠送的纪念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购进该纪念品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庆典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赠送纪念品,应按“其它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金由贵公司承担的,应当倒算为含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向客户赠送礼品价值80元,则税前所得为80/(1-20%)=100元,个人所得税=100×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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